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五十条第十六款规定,经埇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,
免 去:
赵 磊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;
朱惠敏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;
武 军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。
特此公告
埇桥区人大常委会
2022年8月30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五十条第十六款规定,经埇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,
免 去:
赵 磊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;
朱惠敏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;
武 军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。
特此公告
埇桥区人大常委会
2022年8月30日